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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
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切實改善全省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冀發〔2017〕7號)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河北省省級環境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省財政用于全省開展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補助資金。資金包括:中央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資金,省級大氣污染防治、電代煤氣代煤等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優先支持農村地區電代煤氣代煤、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大氣監測能力建設等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任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政府根據 《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結合本地任務推進實際,統籌安排使用。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同)會同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擬制財政補助政策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按照《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量測算資金需求,統籌安排預算,按程序下達撥付資金,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匯總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審核省有關部門資金需求計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治理督導檢查。
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負責《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相關任務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根據重點任務量確定年度目標,組織核定任務完成情況,對任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政府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和補助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全面貫徹落實《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積極組織和推動各項任務的實施。市、縣有關部門要分工合作、各司其職,具體負責治理任務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確保各項任務有效開展。
第八條 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目標任務提出資金籌措及分配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補助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辦法。農村地區電代煤氣代煤、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等任務,根據省政府批準的年度目標任務按50%比例預撥資金;剩余50%待任務竣工驗收后,按照核定的任務完成量予以清算。
(一)資金預撥。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根據省政府批準的資金分配意見預撥資金。各市收到資金后,要及時提出資金細化分配方案,在30日內批復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二)資金清算。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報送上年度及本年度任務驗收核定結果。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根據任務驗收核定結果,結合各市預撥資金分配方案,進行資金清算。
各市、縣政府要重視和強化重點任務實施情況的統計、核查與確認工作,對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任務核定方式如下:
1、農村地區電代煤氣代煤任務由各縣(市、區)通過“二上一下”方式核定。
一上:由相關村負責對本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確認登記;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對其登記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縣(市、區)政府對所轄鄉鎮、村登記并核查確認的情況進行再核查,最終確定本縣(市、區)農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際實施情況。
一下:經縣(市、區)政府核查確定(通過驗收)的本縣農村電代煤氣代煤工作實際實施情況返回各村,由其在本村公示不少于 7 天,接受群眾監督。
二上:經公示無異議后,返回縣(市、區)政府,依據此結果進行補貼資金的清算申請。
各市政府對所轄縣(市、區)政府任務核查結果審核匯總后報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核定。
2、燃煤鍋爐治理、火電淘汰關停、露天礦山整治任務通過逐級申報辦法核定。各縣(市、區)政府統計、核查確認后的任務完成情況上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匯總后報送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核定。
第十條 省級使用補助資金的按項目法分配。由省有關部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編制實施方案、明確績效目標,組織專家論證,向省環境保護廳報送需求計劃。省環境保護廳審核后商省財政廳研究確定資金補助意見。
第十一條 農村地區電代煤補助標準。按戶設備購置安裝(含戶內線路改造)投資的85%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7400元,由省和市縣各承擔1/2 ,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期居民用電0.2元/千瓦時補貼,由省、市、縣各承擔1/3 ,每戶最高補貼電量1萬千瓦時,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
第十二條 農村地區氣代煤補助標準。按戶燃氣設備購置安裝投資的70%給予補貼,每戶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700元,由省和市縣各承擔1/2,其余由用戶承擔;給予采暖用氣1元/立方米的氣價補貼,每戶每年最高補貼氣量1200立方米,由省、市、縣各承擔1/3,補貼政策及標準暫定3年;給予建設村內入戶管線戶均最高4000元投資補助,由省承擔1000元、市縣承擔3000元。
第十三條 燃煤鍋爐治理補助標準。補助資金對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給予補助,單獨取締拆除的3萬元/蒸噸,實施清潔能源改造的8萬元/蒸噸。
第十四條 火電關停淘汰補助標準。省級對關停機組按300元/千瓦給予獎補,已列入國家“十三五”淘汰關停計劃機組、違法違規建設機組、運行壽命期滿機組以及選擇電力容量指標交易的除外。
第十五條 露天礦山治理。主要對責任主體滅失的427處露天礦山進行修復綠化,按照支出責任劃分,補助資金以適當獎勵和補助為主。
第十六條 各地要圍繞《意見》及18個專項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進項目建設,加快預算執行,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信息公開要求,公布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人員開支以及日常工作經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是:到2020年,實現“三下降”,即全省PM2.5濃度下降,降至57微克/立方米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消減38.7萬噸、31.1萬噸;煤炭消費比重大幅下降,全省壓減散煤3000萬噸。全省村鎮氣代煤電代煤完成600萬戶以上,縣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暖和清潔能源供暖率達到95%以上。
第二十一條 補助資金根據績效目標設置績效指標。績效指標包括資金管理、產出和效果。其中:資金管理指標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支出進度、資金管理規范性等;產出指標包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效果指標包括吸引社會投資、改善空氣質量等。
第二十二條 各市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根據績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在各市績效評價基礎上視情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重點任務牽頭部門以及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監管制度,重點對補助資金使用、工作進度、建設管理、污染減排效果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 條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補助資金實施重點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對象為各市政府以及省有關部門,督導檢查結果報省政府。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資金的,截留、擠占、挪用、套取以及其他違法使用資金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22日印發的《保定、廊坊禁煤區農村電代煤、氣代煤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冀財建〔2016〕239 號)同時廢止。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
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7年7月11日印發
來源:河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編輯:正能集團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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